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各類班服相關問題
參考資料 自己是教育部及內政部不動產租賃的法學者

但是,從您提出的情形來看,廠商是以違背商標法第68條的體例,來為您製作商標仿冒的衣飾。

畢竟,廠商已違反商標法;且粉碎了彼此誠信的契約精神。您確切可以主張,自己被廠商詐欺,因誤信商標為真,才簽定班服製作委託契約。亦即,廠商不實的行為,已違反雙方誠信的契約行為。甚至,Nike的臺灣權責公司,也能夠依商標法第95條劃定,向仿冒商提出訴訟及侵權補償。況且,您與廠商還簽定了契約作為根據;是以,班服委託廠商製作的契約是沒問題的。是以,您是可以依據民法第92條的劃定,向廠商提出撤銷班服製作契約的暗示。您不光沒有違約,還可以依民法第250條規定,向廠商提出違約補償。

您好:

從民法第153條規定,您與班服製作廠商,非論兩邊是以昭示或暗示的方式,對於班服製作,相互透露表現意思一致時,契約就算是成立了。 


以上請您指教~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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